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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提纲〉、〈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代本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等文件通知》(黔迁指发〔2017〕8号)文件规定:
(一)“十三五”期间规划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歩搬迁的非贫困户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2.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人奖励1.5万元。
3.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由所在乡镇收取并开收据);同歩搬迁非贫困户人口人均自筹10000元。
(二)后续生计保障和发展
1.搬迁后原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处理。
对承包耕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做好山林的权属界定,加快实施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垦后形成的土地分类确权颁证给搬迁户,赋予搬迁户相应的承包经营权,确保搬迁群众按照政策享受的各项土地惠利不变。
2.搬迁后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1)统筹安排好就学、就医问题。合理调整优化安置区域学校规划布局,改造完善校舍设施,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满足搬迁群众子女就近就地入学需求。贫困户搬迁后继续享受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即高中阶段(含中职)“两助三免(补)”〔国家助学金、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助)学费、免(补助)教科书费、免(补助)住宿费〕,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两助一免(补)”〔国家助学金、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助)学费〕,所涉免费(补助)项目不允许先收后返。合理配置安置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站所,为搬迁群众建立健康信息档案,为患病搬迁群众建立医疗精准扶贫救助档案和治疗方案,建立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满足搬迁群众最基本的看病就医需求。定期组织县级以上医院医务骨干到安置区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在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搬迁群众开设医疗“绿色通道”,提高对搬迁群众的医疗服务质量。
(2)搬迁后要衔接好低保、医保、医疗保险“三类保障”。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搬迁后按安置地标准享受低保待遇,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安置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根据就业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确保搬迁群众享受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3.搬迁后的就业扶持政策。
通过建立劳动力供给台账和需求台账,精准对接、多渠道帮助落实就业,确保搬迁户每户就业一人以上。巩固外出务工人群,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培训、组织化输出,推动搬迁劳动力有序转移。统筹安置地就业岗位,落实好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帮助搬迁户在安置点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和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鼓励对口帮扶城市企业吸纳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支持企业到搬迁安置地发展扶贫产业、开办扶贫项目,创造就业岗位帮助解决就业。
(三)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1.搬迁后原有旧房如何处理:群众搬迁后,搬迁户要按照签订的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自行拆除旧房,由政府组织宅基地复垦。旧房拆除过渡期不超过一年。之所以要拆除旧房,是因为与过去政策相比,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标准已有较大幅度提高,再加上人均1.5万元的旧房拆除复垦奖励,搬迁户基本不花钱就可以在安置地得到一套新的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了彻底改变搬迁户对恶劣生产生活环境和落后生产生活方式的依赖,帮助其尽早尽快脱贫,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必须拆除原有住房进行土地复垦复绿。
2.旧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如何复垦:搬迁后的旧村庄和宅基地复垦或退耕还林,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易地扶贫搬迁中要同步开展复垦复绿工作:一是在审批农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时,同步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协议;二是核定搬迁安置规划时,同步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复垦复绿项目计划书,结合增减挂钩政策落实复垦复绿措施;三是在农户搬迁后,及时开展复垦复绿工作。对于因拆除旧房和整村整组搬迁而闲置、废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经复垦复绿后,全部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排,增减挂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产生的指标增值收益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四是组织旧房拆除复垦复绿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移民户发放复垦复绿补助资金人均0.3万元。